環境影響評價分類與制度
來源:陜西科榮環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_官網 發布:2017-05-26 13:24:44 閱讀:2822次
環境影響評價根據開發建設活動的不同,可分為單個開發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區域開發建設的環境影響評價、發展規劃和政策的環境影響評價等三種類型,由此構成完整的環境影響評價體系。環境影響評價的對象包括大中型工廠;大中型水利工程;礦山、港口及交通運輸建設工程;大面積開墾荒地;圍海圍湖的建設項目*對珍稀物種的生存和發展產生嚴重影響,或對各種自然保護區和有重要科學價值的地質地貌地區產生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區域的開發計劃;國家的長遠政策等。
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是法律關于在進行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和開發活動時,應當事先對該活動可能給周圍環境帶來的影響,進行科學的預測和評估,制定防止或減少環境損害的措施.編寫環境影響報告書或填寫環境影響報告表,報經環境保護部門審批后再進行設計和建設的各項規定的總稱。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是防止產生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法律措施.最早由美國的《環境政策法》(1969年)提出后為許多其他國家采用。我國在1979年的《環境保護法(試行)》中首次規定了這項制度,后來在其它有關法律法規和1989年12月頒布的《環境保護法》中重申了該項制度。該制度是貫徹“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方針的重要手段,起著協調經濟持續發展和保護環境兩者關系的重要作用,以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三音統一為目的。1998年11月29日國務院第253號令《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再次重申:“國家實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